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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后果 己婚男与人同居生孩是什么罪

添加时间:2021年8月30日 来源: 泸州离婚律师   http://www.shzslhss.com/

  罗远梅,泸州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四川感恩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后果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后果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后果:《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軎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配偶中有重大过错导致家庭关系破裂的一方在离婚时应当赔偿配偶另一方所遭受的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这里有几点需要注意:

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婚姻关系解除。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和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仅要求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8条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赔偿的数额一般根据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由此可见,同样的案情在不同的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一般来说,发达地区的赔偿标准比欠发达地区要高。

根据《解释

》第3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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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婚男与人同居生孩是什么罪

己婚男与人同居生孩是什么罪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已婚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并且生育子女的,会构成事实的婚姻关系,是可以按重婚罪追究刑事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怎么确定重婚罪管辖权

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由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被告人,也即重婚行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单独重婚;

被告人的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

重婚的犯罪行为地有可能为多处,即多处重婚。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在对“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理解不一,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故由被告人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应指被告人重婚前最初居住地,也即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故由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对管辖权理解的差异易导致同级人民法院互相推诿管辖,既不利于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又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地查明案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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